2020年QFII新規解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全文一覽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合格境外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資機構、主權基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國際組織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鼓勵使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第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內機構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依法委托境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建立并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運作、資金管理等行為符合境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賬戶、資金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參與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由中國證監會商人民銀行、外匯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條申請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二)境內投資業務主要負責人員符合申請人所在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規定指定督察員負責對申請人境內投資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四)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不存在對境內資本市場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
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并頒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托管人首次開展合格境外投資者資產托管業務的,應當自簽訂托管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有關交易清算、交收、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報告;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要求,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的開銷戶信息、資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產配置情況信息等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托管人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和符合托管業務需要的人員、系統、制度;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的資格;
(三)未發生影響托管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