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新規全文2020重點解讀:股票退市規定及條件一覽(3)
問題八:請問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規則何時正式實施?如何處理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問題?
本次改革充分考慮了市場平穩過渡的客觀需要,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沖期,具體安排如下:
1.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后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后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2.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3.對于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后,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并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后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4.對于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布實施滿6個月后施行;對于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后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5.新規施行前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
新規施行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后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2015-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導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新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雖然觸及新規凈資產連續兩年為負值的退市情形,但因新規適用期自2020年度始,因此此種情形將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6.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2020年為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
問題九: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配套業務規則上做了哪些修改?
本次退市規則修訂,上交所進一步落實清理業務規則的相關要求,對既有的退市規則體系進行“瘦身”。修訂后,主板的退市規則體系由原來“1+4”精簡為“1+2”,即1個《股票上市規則》+2個配套業務規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科創板將相關內容納入《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后退市制度主要見于《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同時,本次配套規則的內容修訂主要包括以下3項:一是明確風險警示板每日股票交易限制規則的除外適用情形。考慮到風險警示公司和正常上市公司一樣,也存在回購、大股東依法增持股票等客觀合理需求,本次修訂明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5%以上股東根據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增持股份”可以不受50萬股買入限制的特殊情形。二是新增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規則。退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交易后往往股價波動劇烈,放開首日漲跌幅限制,有利于提高定價效率,便于市場充分博弈,方便投資者及時退出。三是落實新《證券法》關于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條件的修訂,同步修訂重新上市申請條件,即將原來“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修改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問題十: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在后續落實工作方面有什么安排?
在后續落實工作方面,上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上交所將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及時完成《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和相關配套業務規則的修訂完善,并報送證監會審批通過后正式對外發布實施。
上交所將堅決承擔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嚴格退市監管,堅決落實退市制度中的各項要求,堅持應退盡退,將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特別是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加快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好服務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
